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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一审昨日宣判
5被告获刑 最重判7年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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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传华、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左起)等5被告分别被判7至4年的有期徒刑。 陈球 罗伟雄 摄

  本报讯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齐二药”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由于5名被告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的严重失职,导致该公司将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引发13人死亡的事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5人7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当天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分别作出让人匪夷所思的辩解——采购员钮忠仁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这些令法庭数度哗然的大实话,将齐二药厂的药品生产变成了一个黑色幽默。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甚至这样比喻采购药品原料:“这就好比买猪肉,你去买两斤猪肉,怀疑里面有瘦肉精,难道你会去养猪场实地考察吗?”
  然而,买药毕竟不是买猪肉,经他批准买回来的药品辅料,经过“看不懂质量报告”的采购员、“初中文化”的化验室主任和赶着生产把“不合格(原料)也当合格”的老总,最终生产出杀人毒药,导致13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传华、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身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本应树立责任如山的意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但在生产药品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重违规操作,因而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大,应依法严惩。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朱传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陈桂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钮忠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郭兴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五、尹家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话
“责任重于泰山”是口号更是利剑

  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张春和,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齐二药”事件发生后曾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社会各界对案件审理非常关注。
  张春和:“齐二药”事件导致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13名患者中毒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对此案高度关注。我们的审判目标是将此案办成铁案。第一是重视审判质量,并由庭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第二是重视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法律事实,对被告人不枉不纵;第三是重视定性与量刑,务必定性正确、量刑准确;第四是重视判决书制作,务必充分说理;第五是重视答疑释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记者:法院对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怎么考虑的?
  张春和:判决书上对各被告人的作用已有明确认定。我再强调两点。第一,一般认为,多名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而应按照他们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本案是为方便诉讼而合并审理。第二,被告人朱传华是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在购进原料“相对密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仍指示开出检验合格报告,故其刑事责任重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陈桂芬没有履行职责查清购进原料不合格的原因,就按照朱传华的授意出具了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故其刑事责任仅次于朱传华。被告人钮忠仁违反药品采购的规章制度,其刑事责任次于陈桂芬。被告人郭兴平作为直接主管人员,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其刑事责任次于钮忠仁。被告人尹家德作为齐二药公司的总负责人,对本案发生承担领导责任,其刑事责任轻于其他被告人。
  记者: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把握的?
  张春和:由于五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我院按照各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对造成犯罪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及刑事责任轻重,分别判处了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量刑整体上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记者:起诉书上称对供货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现在有何进展?
  张春和:供货商王桂平已被江苏警方抓获,其案件正在由江苏省的法院依法审理。
  记者:本案一审结束后,您对案件有什么感想?
  张春和: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我们始终为被害人遭受的损害、被告人的罪行感到揪心的痛惜。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使被害人付出了宝贵生命,使社会遭受了巨大损失,也使被告人锒铛入狱。本案判决对医药生产、食品加工等所有业务上具有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都具有警示作用。“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是一句口号,在违反它时,就是一把落下的利剑。
本报记者   陈球   通讯员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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