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刘仁文 最近,关于北京将在今年年底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消息引起国内外关注。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结论是:这与中国最终走向废除死刑的方向是一致的。 中国政府历来指出:从长远看,我们最终要废除死刑,只是目前条件还不具备。对于这个“最终”究竟要到何时,以往谁也没底。但如果我们结合这十几年来中国在死刑制度上的变革及其取得的成绩,也许对这一前景可以增添几分乐观。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这一立法背景是考虑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曾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经过研究,立法者认为注射执行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更能保全死刑犯的尸体,可以防止出现枪决所导致的脑浆迸裂等残忍场面。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研制、场所建设、人员培训等都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当时仍然保留了枪决这一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 从1997年昆明实行第一例注射死刑起,注射死刑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得以推广,最高人民法院也从去年起,免费向地方法院提供注射死刑的药剂,表明了其逐步以注射取代枪决来执行死刑的态度。在今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布后的不久,首都北京提速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姿态,让人对早日结束死刑执行方式的不统一、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射取代枪决来执行死刑充满期待。 死刑执行方式的变革,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首先,这是刑罚和刑罚执行人道化的体现。在历史上,死刑执行方法曾经分为“剥夺人的生命”和“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两类方法,后者包括了凌迟、枭首、戮尸等,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就力主死刑执行方式统一,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长期对死刑采用枪决的方式来执行,枪决虽然本身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能算是一种“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但如果将其与声势浩大的公审大会、游街示众以及在露天的行刑场所伴之以像过节赶集一样看热闹的群众场面联系起来,对于死刑犯及其家人而言,想来仍然有不顾其尊严和感受之残忍。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有助长社会暴力文化、强化死刑乃社会治理之惯常工具甚至大众日常生活之一部分的流弊。现在,注射执行死刑均在专门的场所执行,有利于慢慢消除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症。 其次,注射执行死刑之所以现在能有逐步取代枪决之局面,还与我国实践中死刑执行大幅度下降的现状有关。我国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这一标志性事件为契机,中国死刑的判处和执行急剧下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有15%的被否决,而且全国判处死缓的数量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在死刑减少的情况下,该年度的爆炸、杀人、放火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却反而比2006年有明显下降,这说明我们完全可以不过分依赖死刑而将社会治理得很好甚至更好。正因为死刑数字有如此大幅度的下降,各地才可以比较快地在场所建设、人员配置等问题上满足注射死刑的要求。从报道看,北京也就一个注射执行死刑的场所,试想如果要执行死刑的人数较多,这显然是不够的。 放眼世界,在已经没有死刑的欧洲,以及其他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大致的规律,那就是这些国家都曾经走过这样一条道路:从死刑罪名众多到后来被限制在严重谋杀罪再到最后彻底废除死刑,从死刑被广泛适用到死刑逐渐被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很少适用再到后来彻底不用,从死刑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对不同的死刑犯要采取痛苦和羞辱程度不同的方法到死刑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对所有的死刑犯都要采取痛苦程度最低的方法,从死刑执行的兴师动众到死刑执行逐渐退出公众视野。回首中国死刑及其执行所走过的道路,我认为是符合最终废除死刑的逻辑和经验的。(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