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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3-04 14:47:33


  
  两保险界政协委员呼吁:  

  统一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通过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以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建设方面的沉重压力。”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国保险集团董事长冯晓增提交的“关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的提案”中建议。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

  冯认为,商业养老保险作用远未充分发挥的原因中,“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完善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首先是列支比例单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中列支,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不同员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且优惠程度相对较低。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15%,在加拿大是18%,在澳大利亚是20%,德国为10%,瑞士则是全额扣除。

  地区上,企业年金优惠政策只在试点地区有效,对非试点地区的企业缴费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到12.5%不等,并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无独有偶。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在提案中亦称,应研究制定更具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研究制定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包括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三个环节。

  针对不同缴费主体和不同发展阶段等研究制定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等企业年金逐渐发展成熟,可适当降低税收优惠的幅度,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调节。杨超称。

  对于这一点,冯晓增也建议,提高缴费环节的免税比例,对投资收益环节免税,只在领取环节,即当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才对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允许个人缴费部分享受与企业缴费部分相同的扣除比例,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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