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近日,曾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影响的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结案。至此,2007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的7起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全部结案,共有76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其中30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7起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2007年发生的东莞“1·26”重大火灾事故、深圳“2·11”重大火灾事故、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东莞“12·12”重大火灾事故以及2008年发生的湛江“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佛山“2·14”爆炸事故和深圳“2·27”重大火灾事故。这7起事故共造成68人死亡,1人失踪,4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870.9万元。上述七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均已查明,并经省政府同意,全部批复结案。目前,相关处理意见已按程序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执行。根据处理意见,共有23名企业人员和7名政府监管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名政府监管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11名企业人员被要求所在单位予以开除或辞退,并有10家企业和2名企业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罚。其中,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就有13名责任人员受到处理,5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有8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根据调查,上述7起事故中,东莞“1·26”重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莞市大岭山镇旺隆抽粒厂一层南墙第三号卷帘门与北墙第三号窗户之音质中部的照明线路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成灾;深圳“2·11”重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洋华高新科技厂制造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和电气线路产生火花,引起摆放在该台车的乙醇、洗网水挥发的可燃气体燃烧;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船只船长在航行时,操作失当,误判航行标志,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撞倒九江大桥。
上述7起事故,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漠视职工生命,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事故隐患排查不深入,整改不彻底,最终酿成事故。如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中,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未保持正规了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择地抛锚等候措施,误判航行标志,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没有摆正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监管不到位,个别执法人员人甚至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如深圳“2·11”重大火灾事故和“2·27”重大火灾事故经调查,都发现有个别消防人员涉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目前,相关人员都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事故的发生并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也反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用电安全和火灾自救逃生相关知识的宣传仍有待加强。2007年以来发生的4起重大火灾事故均是由于电气设备短路引起,特别是东莞“12·12”火灾事故中,相关人员在电气设备多次跳闸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强行合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