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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催生国家统一法的人

2004-07-12 11:19:30    来源:人物周刊

 

  江华 摄
  本刊记者  江华  发自武汉

  权利的实现是有成本的。我不愿意看到在国家统一的进程中“成本”越来越大。

  这个男人站在校园里通过电话对我说,在江汉大学只要找到一个戴草帽的人就是他——这话令我为难,武汉三角湖畔,江汉大学的校园里,十多个戴草帽的民工正在除草。这是2004年5月20日。
  “我太太说我非常土。”男人微笑着说,这个49岁还自嘲是“一个丢脸的副教授”的人,有一双清澈的眼睛。
  “我可能是第一个发出关于国家统一法声音的人。”
  教授正在领受各方记者不断追捧的烦恼。他开始不断地重复着相同的话语。
  余元洲,这个在2002年11月1日撰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促进法(学者建议案)》的学者,伴随温家宝总理近期的一句话,开始显露名声。
  2004年5月9日,英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面对华侨领袖尽快制定“国家统一法”来遏制台独势力的建议时说:“建议非常重要,我们会认真考虑。”
  3天后,国台办新闻发言人针对有关“统一法”的提问时回答,“包括以法律手段促进统一的建议,中国政府都会认真地考虑并予以采纳。”
  “国家统一法”的概念开始广为人知,是在2004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制订“国家统一法”的建议。
  余元洲自称更早对“国家统一法”做出实质性研究。1992年,他的博士论文就是《一国两制和中国统一问题研究》。
  2002年8月上旬,陈水扁抛出了“一边一国论”,随后又祭出所谓“主权对等论”。余元洲写了一篇万字长文回应,《中国和平统一方略》。
  2002年11月1日,余元洲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促进法(学者建议案)》,他把这个建议案寄送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这个仅仅印刷1000份的建议案开始在学界流传。
  而现在,余的概念,正在进入政府视野。
  余元洲研究台湾问题已12年。他的历练颇丰。1977年,他从河南大学外语系毕业,讲一口流利的英语和俄语。1980年代,余在武汉大学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到湖北恩施做经贸工作,1989年在武汉汉南区从事政策研究。1990年开始,在武汉大学攻读国际公法博士。1998年从武汉大学博士后站出来后,到湖北黄梅县小池塘镇政府当了一员普通干部,“连个副科级都不是”。
  2000年到2002年,他曾挂职河南信阳平昌关镇党委副书记。“这些有趣的经历会对我有用。”余说。
  “十余年横跨外语、经济、政治和法律四个专业,我不知道哪个是我的主业,哪个是我的副业。”余家显得有些凌乱,他不是一个很会照顾自己的人。
  “反省我们过去十几年的政策,最大的失误就是:对于李登辉在大讲‘一个中国’原则并煞有介事地制订‘国统纲领’的同时,大肆从国外购买先进战机及其他尖端武器,未做任何军事干预,以致养虎为患,任其坐大。”2000年,余在国内公开出版物,这样发表自己的看法。
  “权利的实现是有成本的。”余元洲不愿意看到在国家统一的进程中“成本”越来越大。
  统一的高尚精神在建议案中获得了突出的地位,余提出,对一切旨在分裂中国或破坏、妨碍中国统一的行为予以“追惩”,上述罪行不管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土,只要发生时其主体身分是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中国籍居民,国家将“记录在案,长期追惩”,追惩时限为100年。
  余元洲说,如果政府推出《国家统一促进法》,两岸关系模糊时代将告终结。
  然而北京一些法律界的著名学者却对余的建议案不屑一顾。他们不愿意对这个于“法理、现实、历史”都无基础的“统一法”置评。
  一位专家甚至激烈地说,说重了,会不会有“卖国主义”之嫌?
  有学者指出,二战后,因为意识形态而出现分裂的国家,从来无此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经明文规定,中国的主权及于台湾。台湾地区现行的“宪法”也同样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及于大陆地区。
  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事实上,台湾问题从来就是“内政”,虽然这一问题中包含了太多的国际因素。
  这位学者指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对于一个长期与大陆地区隔绝,从未认同大陆现行法律的区域而言,所谓的统一法除了增加当地民众的抵触与反感情绪外,不会起到任何实际作用。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本身已经构成国际法律义务的渊源。单方面的法律除了徒增不确定性外,无助于统一。统一的达成在于切实有效的工作,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总结政策。
  “位卑未敢忘忧国,借此表白一番对国家的情意。”余元洲在闷热的居室里说,“我希望看到统一的中国统一使用中华元的日子。”
  建议案里,统一的中国对外贸易共同使用的货币,余元洲定义为“中华元”。  (史哲博士对此文有贡献)

  余元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促进法(学者建议案)》摘选:
  第二条 本法认定,现由台湾治理当局实际控制的台湾地区(包括澎湖列岛、金门、马祖及其他由其控制或位于其控制区域范围之内的中国领土,下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政治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政治区”……
  第三条 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权利,不排除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以非和平方式实现统一的可能。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永远不从台湾征税。
  第十四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国家得以非和平方式实现统一:
  1.台湾宣布独立或采取实质性步骤走向独立;
  2.外国武装干涉或侵占台湾;
  3. 台湾当局无限期拖延或阻挠和平统一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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