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4-09-22 09:06:05  来源:
南方日报20040922  作者: |
|
|
9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草案)》规定,擅自拆除或更改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将遭法律严惩,涉及变更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在上一级政府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据草案规定,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作他用,如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征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经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协议并给予经济补偿,临时占用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天,其补偿费用应当用于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 |
|
|
|
|
|
| |
|
|
|
|
|
新闻专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