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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率先降低再审案件准入门槛
    2004-09-27 16:54:59  来源: 南方日报2004.09.25  作者:

     广东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降低再审案件准入门槛。省高院在昨天下
午公布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中明确,省内再审案
件立案标准由“裁判确定有错”改为“裁判可能有错”。该《规定》显示六类案
件45种情形可进入再审程序,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高院副院长李琦说,现行三大诉讼法将再审立案的标准确定为原生效裁判
“确有错误”,这样的表述将立案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混同,“已经完全不符合
再审工作的实践”。他认为,“只有经过再审审查,才能分辨出哪些是‘确有错
误’,应当改判。”
  李琦告诉记者,过去处理申诉、再审案件“不改不立、立审合一,甚至立审
颠倒”的程序,效率低、环节多,“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不理他,就去找党委、
找人大、找检察院”,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压力
”。
  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季介绍说,过去法院对待申请再审案件通常的做法
是:由立案信访部门出面接待当事人的信访和申诉,然后转给审判监督庭先行审
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回立案庭正式立案。“有时候当事人头一天立案,第
二天就拿到了再审判决书”,李季认为这样程序错乱,不符合《人民法院五年改
革纲要》中提出的“立审分立”原则。
  而从10月1日起省高院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申诉与申请再审案件是否
“可能有错”的审查工作将一律由立案庭承担。立案庭对申诉与申请再审不能成
立的,书面予以驳回;对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裁定立案再审。
  换句话说,先由立案庭裁定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再审,再由审监庭负责案件具
体审理。李琦将此比喻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据2002年和2003年的统计数据,全省范围内进入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案件数
,分别为8670和8908件;而再审推翻原生效裁判予以改判的案件,不到生效案件
的0.4%。
  “可以预计的是,《规定》出台后,申请重审案件的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上涨
;也曾有法官在《规定》征求意见的阶段提出对于立案庭人手不够的担心”,省
高院立案庭庭长陈佩霞说,“但对广大公民来说,他们起码拥有了更多申诉和质
疑的机会。”
  对于《规定》实施能否收到预期效果,法院方面认为改革尚未进入实际操作
、很难判断。基于这样的考虑,省高院将自己对于解决“申诉难”、“告状难”
问题的这一尝试,评价为“最高法院示意下的一次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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