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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黄”以量定罪
    2004-09-13 15:45:14  来源: 南方都市报2004.09.06  作者:

  

  网上传“黄”以量定罪
  据“两高”严打淫秽网站和声讯台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5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6日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
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
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
频文件10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
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
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
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
、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
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
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1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语音信
息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打击色情网站和声讯
台专项行动的深入,切断此类犯罪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成为根治的关键所在
。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切实斩断这个罪恶的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要“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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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将出台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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