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博弈无力,政府垄断律师不止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年08月04日 10:45:39  作者:

  

  来信/来论

  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市民因此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楚天金报》2008年7月27日)

  律师的作用,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是“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其实,归结起来,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平等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是,就是在刑事和行政诉讼中,作为公权力的相对一方的代理人,保障当事人免受公权力的侵害。如果按照科尔沁区政府的做法“律师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劝百姓少惹事”,律师的作用将是残缺和不堪想像的。

  不过,正因为律师有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而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刁民,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既然是“刁民”,那么政府就必然要控制,而政府恰恰又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控制。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尽管所谓的“聘请”是免费,但毕竟还有些文绉绉,不是那么“刺刀见红”;而在前几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下发了一纸红头文件,要求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这个中原因,就在于律师尽管是作为社会工作者,但仍然牢牢地被控制在司法行政机关也就是地方政府手中,正如王琳先生所说:“律协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辅助管理者。监督权、指导权、惩戒权、资格授予权、法律援助事务管理权、律师收费管理权等等,尽皆操持在行政之手。”律师原本是监督、制约政府,帮助民众与政府进行博弈的重要力量,如今却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

  如果律师在法律上,在组织管理上,在代表的组成上,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获得有力的博弈力量,我真看不出像科尔沁区政府垄断所有律师,阻挠民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象不会在其他地方上演。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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