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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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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南方周末    2007-11-29 11:24:59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  
  
  □本报记者 邓瑾 发自北京
  
  南方周末: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从指导原则开始就是错的,强调对劳动者的单保护而不是对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双保护,而单保护违背了法所应当遵循的平等保护契约双方的精神,您怎么看?

  张世诚:劳动合同法里的合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民法中的合同法对合同双方都要平等保护。但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是属于社会法,社会法的理念就是对相对弱势的一方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单个的劳动者相对于一个有组织的用人单位,显然相对弱势。而且,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供大于求,劳动者并没有多大的谈判能力。此外,各国的劳动法都遵循着同样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向劳动者有倾斜的保护。

  立法宗旨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法才1万多字,可是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纷繁复杂,指望它们都能和法条对号入座,显然不现实。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法条的找法条做依据,没有的就要按法律精神来办,按法律原则来办。这个法律精神和原则就是在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方周末: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等同于“除法定条件以外的终身雇佣”或“铁饭碗”吗?有人认为这是固化了用人机制,您觉得呢?

  张世诚: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现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最主要的两个问题是,一不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短期化:60%-70%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订或一年几订,劳动关系不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目标就包括强化签定劳动合同,以及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使之成为中国劳动合同的基本常态。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来就是西方劳动合同中的常态。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在解除上与劳动法相比做了适当的放宽调整。

  比如经济裁员,除了企业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即裁员以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发生调整,都可以裁员。另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可以裁员。这怎么就是“固化了用人机制”呢?

  劳动合同法有两个基本理念。一、保障劳动力的充分流动;二、保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两条在立法过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南方周末:华为让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续订合同者工龄清零,所谓用10亿元买相对灵活的用人机制,您怎么看?

  张世诚:企业灵活的用人机制不用买,法律已经给你了。企业如果想买断工龄,他买不断,因为法律不认可。只要员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这儿连续工作满十年,即使是企业想通过续订一次合同买断工龄,这工龄也是买不断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其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取了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无权使劳动者的工龄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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